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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614

一、发票的管理
1.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2.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4.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式样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 由省税务机关制作。

二、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一)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行业专业发票、常规发票) 
1. 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 常规发票 ;
2. 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 行业专业发票 ;
( 1)这类发票有的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有的不套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 2)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金融企业的 存贷、汇兑、转账凭证 ;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 客运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 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3)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 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 。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基本联次
①发票联: 购买方 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 购买方 认证和留存备查凭证。
③记账联: 销售方 的记账凭证。
( 2)自 2020年 1月起,取消认证确认,改为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2020新增)。
( 3)自 2020年 2月 1日起,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 4)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 不再为其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 2020新增)。 
( 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A.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C.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D.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E.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 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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