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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1174

上海落户新政策中主要对几种申请上海常住户口的办法进行了说明,包括应届毕业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居转户、创业落户和投靠落户几种方式。


1、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应届毕业生达到标准分72分,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即可在上海落户。


2、人才引进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 列入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 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 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 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取得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及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 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3、居转户


居转户的条件: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


①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没有职称,按2倍以上(不含2倍)准备相关材料。


②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更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100万)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100人)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创业落户


在上海,以自己的名义入股一家创业公司,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2年后就能申请落户。但这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落户资格的效力以及后续发展也有待观察。


5、投靠类落户


(1)夫妻投靠


①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②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 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③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 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子女投靠


①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②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③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④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收养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老人投靠


①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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