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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439

一、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1、假如仅仅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约束的,但假如是管理人员就会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约束,不得自营同类事务。假如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制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仅仅作为股东则不受约束。

2、在《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中,只规定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在职期间负有竞业约束责任。可是,普通员工是否负有竞业约束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要看公司内部有无管理规定、制止同业竞争协议等约定。


在职员工能否做其他公司的股东

二、成为股东的条件

1、原始获得

指经过向公司出资或许认购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原始获得又可分为两种景象:

(1)建立时的原始获得。即基于公司的建立而向公司出资,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经过这种方法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包含有限公司注册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注册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建立后的原始获得。即在公司建立后,增资时,经过向公司出资或许认购股份的方法而获得股东资格。

2、继受获得

继受获得,也称为传来获得或派生获得,即经过受让、受赠、承继、公司合并等途径而获得股东资格,获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承继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获得

善意获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获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因为善意获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获得股权,因而它是一种特别的原始获得方法。


并不是所有的在职职员都能够成为其他单位的股东,必须要明确该股东的职位,若是属于监事,或许是高层的管理人员,此时担任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职员能够挑选退股,或许也能够挑选辞职。若是因为是其他公司股东的联系,给在职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是需要承当补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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