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应如何处理呢?
发布日期:2021-02-27 浏览次数:495
在上海公司注册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遇到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问题。
那么,当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时候应计入哪个科目呢?是否还是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吗?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1、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核算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规定,应收账款是指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属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2.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若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